“人無信不立、家無信不睦、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寧”。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同樣離不開“誠信”二字。市場經濟的根本是信用經濟和契約經濟。只有建立一個完善的信用體系,讓各個主體都守信用、講信用,經濟社會各方面的運轉,才能更高效、順暢。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繼國務院發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之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提出,“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強化市場信用約束”。
規范完善各領域各環節信用措施,以切實保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各類主體積極性創造性,形成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合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信用方式等關鍵詞,將與新時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伴隨行,并為之注入新的能量、新的活力。
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典型案例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失信案
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擔任JYSLD投資總監,兼任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還兼任JYSLD旗下藍籌基金的基金經理。在此期間,李某某有權參與JYSLD所有基金的投資決策,并對藍籌基金的股票投資具有直接決定權。
2009年4月7日,在JYSLD旗下藍籌基金、成長基金對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進行建倉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某某指示WK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某君,在李某某及其家人控制的岳某某、童某某名下兩個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累計股票成交額達5200多萬元,并于同年6月間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通過股票交易的差價獲利近900萬元,此外還分得工商銀行股票紅1700多萬元。
2012年11月,S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認定李某某在2009年4月7日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3年10月,S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基于上述違法事實和刑事判決,中國證監會決定,取消李某某的基金從業資格。
(來源網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