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不僅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機會,也為大眾拓寬投資路徑,實現國內資本市場的高質量發展。在摸索門徑的同時加速建章立制,完善退市相關保障制度。退市常態化是維護我國資本市場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的手段之一,對資本市場現有參與主體具有一定的制衡和促進作用,退市制度的落實,也是筑牢投資者保護的根基。
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充分揭示風險。作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應加大投資者教育力度,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幫助投資者更好地了解退市相關規定。根據《廈門證監局關于常態化開展退市中的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的通知》,公司特向投資者普及新規下的退市風險警示相關內容,供廣大投資者學習。
一、
退市與風險警示概述
1.1退市概述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因為各種原因不再掛牌交易的行為。
退市包括強制終止上市和主動終止上市。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和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四類情形。
1.2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者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規定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風險警示事宜。
風險警示包括提示存在強制退市風險的風險警示和提示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其他風險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二、
新規下退市指標與風險警示
1.1新規下各項指標的優化及新增
退市新規已全面優化四類強制退市指標體系,旨為退市指標更加多元化。
新規相關在財務類強制退市新增2項優化指標:1、前后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的組合型退市指標。(此處營業收入應當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此項內容是防止公司通過“招收入”規避退市標準;2、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財務造假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加大劣質公司出清力度新規明確上市公司因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的,下一年度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之間交叉適用,對上市公司因觸及凈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凈資產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中任一情形被實施*ST的,在次一年年度報告披露后,仍觸及上述任一情形的,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因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的公司,次一年度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股票也將終止上市。
在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中,新增1項優化指標: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市值低于3億元指標。
退市新規在規范類強制退市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半年報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兩項指標。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方面,加大對重大違法公司的打擊力度,新增造假金額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從凈利潤、利潤總額和資產三方面明確具體標準。
主板退市新規中新增“扣非前后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的組合型退市指標,其中營業收入扣除項包括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
(一)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1)正常經營之外的其他業務收入。
(2)不具備資質的類金融業務收入,如拆出資金利息收入。
(3)本會計年度以及上一會計年度新增貿易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4)與上市公司現有正常經營業務無關的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難以形成穩定業務模式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1)未顯著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實業務的交易產生的收入。
(3)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業務產生的收入。
(4)本會計年度以顯失公允的對價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業合并的子公司或業務產生的收入。
(5)審計意見中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業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
1.2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規定主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深交所將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且其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四)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或者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
(五)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A股和B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于1元;
(六)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
(七)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股東人數均少于2000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規定,主板上市公司觸及下列財務類指標,深交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規定,下列情況,深交所對其股票實施規范類強制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規定,出現下列情形,深交所對其股票以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深交所于2022年1月7日發布修訂后的《股票上市規則》及定期報告相關辦理指南、公告格式,將退市風險揭示前移至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