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類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手段層出不窮,值此全國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宣傳月,以及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實施,更加突出投資者保護,因此作為上市公司,應為防范遏制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擔起應負之責。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廣大投資者應理性投資,遠離非法證券期貨陷阱。
一、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概念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等行為。
二、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
1、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行證券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非法發行股票,打著即將“境內外上市”等旗號,誘騙投資者購買、轉讓所謂“原始股”等。欺詐手法的特征有:以到境內外上市、取得高額回報為誘餌;以社會大眾,特別是中老年人為對象;以騙取錢財為目的。
2、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主要包括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非法經紀業務等。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不法分子設立網站或利用社交軟件、自媒體等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以保證收益、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收取“會員費”、“咨詢費”、“服務費”。非法經紀業務主要指無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控制賬戶和開設子賬戶,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如通過開設子賬戶等方式開展的場外配資活動等。
3、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主要表現形式有:不法分子偽造期貨平臺,誘導投資者炒期貨。這類平臺通常是“山寨期貨”,根本沒有真實交易,其資金接口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相連接。受害人的資金打入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后,經過洗錢操作,被轉移到不法分子控制的個人賬戶上,這已經是一種詐騙行為。
三、識別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1、從主體資格方面識別:按照規定,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包括相關咨詢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投資者可以通過證監會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等查詢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或者向當地證監局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信息。
2、從營銷方式方面識別:合法正規的機構在開展業務宣傳時,都是采用謹慎用語,并且會充分揭示業務風險,但是不法分子善于利用投資者的特殊心理一般自稱“老師”“股神”,以知道“內幕信息”、推薦 “黑馬股”,只要跟著他做,就能賺大錢的說法吸引投資者。證券期貨交易是存在風險的,不可能穩賺不賠。
3、從互聯網址方面識別:非法證券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采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組成,或在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投資者可通過證監會網站或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識別非法證券期貨網站。查詢網站備案和服務器所在地,識別不正規網站。
4、從收款賬號方面識別: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投資者在匯款環節應當格外謹慎,如果收款賬戶為個人賬戶或與該機構名稱不符,請投資者一定不要匯款。
四、新《證券法》下的投資者保護制度
新《證券法》更加突出投資者保護,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新保障,比如有:
先行賠付制度: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維權大殺器——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并且新《證券法》進一步提高了對惡性違法行為的綜合處罰力度,有望更好的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因此,廣大投資者應積極學習新《證券法》,加強維權意識。
希望上述內容能夠為投資者在做投資決策時提供有效的參考,建立理性投資、合法投資、依法維權的理念。
為構建良好的證券期貨市場氛圍,上市公司將心系投資者,與投資者攜手共行動。最后,入市有風險,請投資者理性投資,遠離非法證券期貨陷阱。